122 依採購契約要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 拒絕供應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 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其因而增加 或減省廠商履約之費用,應予增加或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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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0), C(0), D(0), E(0) #308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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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7557
1. 題目解析 根據題目的描述,這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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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7558
1. 題目解析 題目中提及的內容涉及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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