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依採購契約要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 拒絕供應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 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 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A)O
(B)X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 B(3), C(0), D(0), E(0) #3088173

詳解 (共 1 筆)

#7087556
1. 題目解析 本題涉及採購契約中的一...
(共 86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