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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22.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前,下列何種規定,曾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七 一號解釋為違憲?
(A)一律宣付強制工作三年
(B)保護管束
(C)留置之裁定
(D)拒絕供述槍彈來源加重刑責。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107警特上榜 高三下 (2018/05/06)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問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一律宣付強制工作三年,拘束其中不具.....看完整詳解
1F
lkkcar 國三下 (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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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前,下列何種規定,曾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七 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