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一、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1、哺(集)乳室。2、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二、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三、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28 小明目前就讀於媽媽上班的公司所設立的托兒所,請問:小明媽媽的公司是根據什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