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職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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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小明 小五上 (2020/12/14)
(A)以防制再犯為目的 正確 (B)出獄後 3年內得為查訪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2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2 條 I. 依本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 一、曾犯刑法第271條或第272條之殺人罪者。 二、曾犯刑法第328條至第332條之強盜罪者。 三、曾犯刑法第325條至第327條之搶奪罪者。 四、曾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17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放火罪者。 五、曾犯刑法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至第227條、第228條或第229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 六、曾犯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者。 七、曾犯刑法第347條或第348條之擄人勒贖...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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