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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26 (※)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親屬之財產,下列何者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 額課稅?
(A)贈與其配偶土地,其配偶先亡者
(B)贈與其媳婦土地,子媳於 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離婚者
(C)贈與其子繼續耕作的農業用地
(D)贈與其女土 地,其女已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出售者。[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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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1F
簡太一 大三下 (2011/12/07)
1.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之土地,其配偶既先死亡,則配偶關係於被繼 承人死亡前已消滅,免併入遺產課稅(89年8月15日台財稅第0890455794號 函)。 2. 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既已因離婚而消滅, 則受贈人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各款規定身分,故該等贈與之財產,免 併入遺產課稅。(82年3月18日台財第821480434號函) 3. 農業用地作為遺產時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課遺產稅,該贈與行為應非為規避 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准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 稅。88年6月8日台財稅第881915685號函) 4.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移轉所有權者,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 稅。(90年5月21日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函)

126 (※)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親屬之財產,下列何者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