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甲竊取乙之皮包,被乙發現,甲為防護贓物而對乙施暴,甲之行為構成何罪? (..-阿摩線上測驗
5F 我不要在早餐店上班 大三上 (2020/02/04)
第328條 (普通強盜罪)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IV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V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by 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5%BC%B7%E7%9B%9C%E7%BD%AA-%E7%AC%AC328%E6%A2%9D/%E5%85%AC%E8%81%B7%E7%89%B9%E...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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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huei 大三上 (2021/05/01)
準強盜罪,則是一個犯了「竊盜」或「搶奪」的人,先取得財物後,再當場對於他人實施「強暴脅迫」的行為。例如:一個小偷在超商內把商品塞進包包(取財),想要偷走東西,在準備離開超商時,被店員發現而被阻擋。此時,小偷為了避免被逮捕,便出手毆打店員(強暴脅迫),趁店員倒地之際逃離現場。
出處: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614 [補充] 刑法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