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1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人身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強制隔離雖使人民在一定期間內負有停留於一定處所,不與外人接觸之義務,然其係為達成防疫之目的,與刑事被告身體自由拘束之情形並不相同,故無憲法第8 條之適用
(B)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均應由法院事前審查
(C)行政執行法規定之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屬憲法第8 條第1 項所規定之「拘禁」,其於決定管收之前,應由法院審問
(D)外國人於遣送出國前暫時收容之處分,應由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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蜻蛉 高三下 (2016/05/12)
(A)強制隔離之處分對人民之身體自由亦有拘束,但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故仍有憲法第.....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8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20/05/12)

大法官釋字708號解釋

外國人並無自由進入我國國境之權利,而入出國及移民署依系爭規定收容外國人之目的,在儘速將外國人遣送出國,非為逮捕拘禁犯罪嫌疑人,則在該外國人可立即於短期間內迅速遣送出國之情形下,入出國及移民署自須有合理之作業期間,以利執行遣送事宜,例如代為洽購機票、申辦護照及旅行文件、聯繫相關機構協助或其他應辦事項,乃遣送出國過程本質上所必要。因此,從整體法秩序為價值判斷,系爭規定賦予該署合理之遣送作業期間,且於此短暫期間內得處分暫時收容該外國人,以防範其脫逃,俾能迅速將該外國人遣送出國,當屬合理、必要,亦屬國家主權之行使,並不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是此暫時收容之處分部分,尚無須經由法院為之倘受收容人於暫時收容期間內,對於暫時收容處分表示不服,或要求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予以收容,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即於24小時內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迅速裁定是否予以收容。考量暫時收容期間不宜過長,避免過度干預受暫時收容人之人身自由,並衡酌入出國及移民署現行作業實務,約百分之七十之受收容人可於十五日內遣送出國等情,是得由該署處分暫時收容期間不得超過15日

19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20/05/12)

大法官釋字690號解釋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憲法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是系爭規定之強制隔離雖非由法院決定,與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尚無違背

(有關傳染病需不需要個離,讓專業主管機關來判斷比法院還精準,畢竟法官不一定有專醫療知識)
20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20/05/12)

大法官釋字588號解釋

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亦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拘禁」,其於決定管收之前,自應踐行必要之程序、即由中立、公正第三者之法院審問,並使法定義務人到場為程序之參與,除藉之以明管收之是否合乎法定要件暨有無管收之必要外,並使法定義務人得有防禦之機會,提出有利之相關抗辯以供法院調查,期以實現憲法對人身自由之保障

21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人身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