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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第78條(地方首長停職之情事)
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停止
縣(市)長→由內政部停止
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停止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停止
10 依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規定,...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直轄市議會●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鄉(鎮、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
22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若縣長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