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種行為不適用民國103 年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新增「公布其姓名或名..-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9F
|
10F
|
11F b2i2l3l3 大四上 (2023/11/08)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13條一項後段 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第13條第二項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38 條 1.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 (性別差別待遇、家庭照顧假、撫育未滿三歲減少工時、未滿兩歲哺乳時間、育嬰留職停薪、產假、生理假)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