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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6 下列何種行為不適用民國103 年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新增「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之規定?
(A)僱用員工30 人以上而未訂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規定
(B)在徵才時訂有「限男性」或「限女性」之條款
(C)拒絕讓有正當理由之女性受僱者請生理假
(D)未設哺乳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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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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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士 高二下 (2016/04/29)
此題會被公布的不少,要是記不起來我是依照比例原則來選,例如未設哺乳室,非公共場所並沒有規定強制設立。 另需要特別注.....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9F
ming 高三上 (2018/04/30)
設置哺乳室及托兒設施為訓示規定,無罰則
10F
小閔(109消特) 大二上 (2020/05/12)
這題是在考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哺乳室的規定雖然法規訂得很詳細,但卻沒有任何罰則,故在性質上屬於訓示規定
11F
b2i2l3l3 大四上 (2023/11/08)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13條一項後段
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第13條第二項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38 條
1.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
(性別差別待遇、家庭照顧假、撫育未滿三歲減少工時、未滿兩歲哺乳時間、育嬰留職停薪、產假、生理假)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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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下列何種行為不適用民國103 年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新增「公布其姓名或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