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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3 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 183 日 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幾年以上,得申請歸化?
(A) 3 年
(B) 5 年
(C) 7 年
(D)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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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Juju 高三上 (2016/11/09)
國籍法 第4條(特殊歸化)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看完整詳解
1F
Chi Chen 大三上 (2016/06/24)
國籍法第四條
3F
錄取蓁樺 國三下 (2017/08/13)

國籍法  【公布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第4條(特殊歸化)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   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33 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