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B)、(C)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或其最近親屬,有故意或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D)民法第418條規定,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但並非得贈與之事由。
12 贈與人於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撤銷其贈與? (A)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