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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3 關於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的職務,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監護人應會同親屬會議所指定之人,開具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
(B)受監護人之不動產,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利益得處分之
(C)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D)監護人因執行財產上之監護職務有過失所生之損害,對受監護人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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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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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唯展 高三下 (2016/05/19)
第 1101 條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C)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B) 二、代理受.....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嫻嫻 大一上 (2021/06/08)
A選項應該有修法?

第1099 條 (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之權義-開具財產清冊)

I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II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修正理由:
一、原條文移列為第一項。按原法規定,親屬會議為監護監督機關,惟鑒於親屬會議在現代社會之功能已日漸式微,本次修正以法院取代之,將監護改由法院監督。故將第一項「會同親屬會議所指定之人」,修正為「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另關於開具財產清冊之時期,原法並無規定,為儘速釐清法律關係,爰增訂監護人應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之規定。

13 關於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的職務,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監護人應會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