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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父甲母乙及滿十八歲未成年子女丙,因火災同時罹難,納稅義務人丁及戊等 二人(已成年)主張,死亡先後順序為甲、乙、丙,則申報被繼承人甲遺產 稅時,可主張扣除的繼承人扣除額,為若干?
(A)90萬元
(B)535萬元
(C)580 萬元
(D)620 萬元。 [ 遺17-1-1 、17-1-2 、83 年6 月3 日台財稅第831596724號函、84年12月21日台財稅第842150681號函]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
財稅專業證照測驗題庫遺產及贈與稅101-130題#6766
答案:
C
難度:
適中
0.444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簡太一
大三下 (2011/12/07)
按83年6月3日台財稅第831596724號函規定,夫妻同為罹難者除各有免稅額外其中1 人得再加扣配偶扣除額,故申報甲遺產稅時可扣除配偶乙扣除額445萬元;同時罹 難之子女丙,依據84年12月21日台財稅第842150681號函規定,同時罹難無法確認 其為同時死亡者得依納稅人主張死亡之順序計算扣除額,惟子女如尚未成年,因其 與父(母)既已於同日死亡,無同法條第1項第2款有關按年加扣規定之適用,故僅 可扣除45萬元;丁戊等二人可扣除90萬元,合計5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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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父甲母乙及滿十八歲未成年子女丙,因火災同時罹難,納稅義務人丁及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