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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職業學校法」之規定,以下有關職業學校設立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以分類設立為原則,並按其類別稱某職業學校,必要時得併設二類
(B)二類併設時,家事類及海事類得視為一類
(C)申請設立尚未訂定課程標準或綱要之新科,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設立
(D)設立標準,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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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7), B(56), C(147), D(127), E(2) #154931
統計: A(1177), B(56), C(147), D(127), E(2) #154931
詳解 (共 4 筆)
#479912
家商
海水
醫護
一起(藝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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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8424
第 6 條n前條所定各類型學校,除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外,得設群、科、學程。n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第四條第二項各款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n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程。n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必要時,得合類設立;其應依類n分群,並於群下設科,僅有一科者,不予設群;其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n得設普通科、綜合高中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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