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關於著作財產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共同著作人未約定應有部分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
(B)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如當事人約定不明,視為未讓與
(C)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不得行使之
(D)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得任意將該權利再授權予第三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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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2), B(447), C(192), D(55), E(0) #246684
統計: A(832), B(447), C(192), D(55), E(0) #246684
詳解 (共 10 筆)
#219464
| 第 36 條 |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 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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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19466
| 第 40 條 | 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 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 為均等。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 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 前項規定,於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死亡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準用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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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467
| 第 40-1 條 | 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 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 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 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共有著作財產權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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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75631
推定為未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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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22
約定不明之部分,是推定非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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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651
共同著作人未約定應有部分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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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82767
36 40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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