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項社會保險明文規定保險財務至少每二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四十年?
(A)公教人員保險
(B)勞工保險
(C)國民年金保險
(D)全民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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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57), C(204), D(79), E(0) #711374

詳解 (共 4 筆)

#1218305

公教人員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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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額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五。   前項費率應由承保機關委託精算機構,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精算,每次精算五十年;精算時,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養老給付金額,不計入本保險之保險費率。   本保險主管機關應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需調整費率時,應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定:   一、精算之保險費率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百分之五。   二、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   第一項所稱每月保險俸(薪)額,係以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俸(薪)給法規所定本俸(薪)或年功俸(薪)額為準。私立學校教職員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保險薪額為準釐定。但機關(構)學校所適用之待遇規定與公務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職員俸(薪)給法規規定不同者,其所屬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額,由本保險主管機關比照公務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職員之標準核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額,以不超過部長級之月俸額為限。

 

全民健康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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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保險財務,由保險人至少每五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二十五年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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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保險之保險財務,保險人應至少每二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四十年

  前項保險財務,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經濟學者、社會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調整保險費率時,應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26-1

  保險人應至少每三年精算一次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之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每次精算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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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128
全民健保每5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25年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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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094
全民健保每2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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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236
其他精算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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