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有關就業服務法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應由雇主檢具有關文件,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B)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或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之限制;
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 20 小時
(C)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駐華各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向勞動部申請
許可
(D)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7 款及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
長為 5 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統計: A(159), B(1032), C(57), D(104), E(0) #1858200
詳解 (共 5 筆)
第 46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第 48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第 49 條
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駐華各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向外交部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外交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0 條
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第 52 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第 49 條 (駐華使領館及駐華外國機構聘僱外國人之規定)
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駐華各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工 作,應向外交部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 辦法,由外交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法第48條
(A)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應由雇主檢具有關文件,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就業服務法第50條
(B)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或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之限制; 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 20 小時
就業服務法第49條
(C)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駐華各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向勞動部申請 許可
就業服務法第52條
(D)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7 款及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 長為 5 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就業服務法第48條
(A)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不用 )應由雇主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就業服務法第50條
(B)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或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之限制; 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 20 小時
就業服務法第49條
(C)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駐華各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向( 外交部 )勞動部申請許可
就業服務法第52條
(D)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7 款及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 3年 ) 5 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