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規定,何者正確?
(A)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 70 歲以上、18 歲以下者
(B)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C)民國 34 年前,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D)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前,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統計: A(53), B(859), C(100), D(84), E(0) #1858206
詳解 (共 5 筆)
第 16 條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者,其大陸地區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未隨同申請者,得由本人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代為申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
(A)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 70 歲以上、( 12歲 )18 歲以下者
(B)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C)民國 34 年( 後 )前,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D)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 後 )前,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D)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前,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以公費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
(A)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 70 歲以上、18 歲以下者
(B)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C)民國 34 年前,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D)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前,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