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有關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執行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分有法定情形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時,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 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 15 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 意見機會
(B)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 5 日前附具理由, 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 30 日
(C)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有法定情形者,內政部移民署認有延長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 5 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 不得逾 45 日
(D)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未滿 60 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規定處罰後,得向 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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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2), B(29), C(144), D(42), E(0) #1858212

詳解 (共 4 筆)

#3241020

入出國及移民法-暫予收容 

暫予收容不得逾十五日

(暫予收容屆滿前五日提)續予收容,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不得逾四十五日

(續予收容屆滿前五日提)延長收容,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不得逾四十日

→合計不得逾1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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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14-2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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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9717

(A)執行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分有法定情形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時,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 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 15 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 意見機會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1條


(B)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 5 日前附具理由, 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 30 日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1條 


(C)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有法定情形者,內政部移民署認有延長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 5 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 不得逾 45 日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1條 


(D)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未滿 60 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規定處罰後,得向 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 1 年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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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執行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分有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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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5日

(C)40日

(D)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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