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和解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和解係指爭議雙方各自退讓,以解決爭執
(B)和解僅得針對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不包括法律關係
(C)未經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不得締結和解契約
(D)和解契約之締結,得代替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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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3534), C(526), D(137), E(0) #1858222
統計: A(36), B(3534), C(526), D(137), E(0) #1858222
詳解 (共 4 筆)
#3222318
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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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7516
選項C-未經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不得締結和解契約
第 140 條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
意,始生效力。
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
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
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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