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關於公共衛生師法及公共衛生師的執業、消極資格等,何者正確?
(A)公共衛生師法制定後,使公共衛生師正式成為醫事人員,得以醫事人員任用條例任用
(B)公共衛生師執業具有強烈之排他性,不具該證書者,一律不得執行公共衛生師法第 8 條所 訂定業務
(C)因業務上之犯罪,受 1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且未受緩刑宣告者,始不得充任公 共衛生師
(D)該法施行後,通過公共衛生師考試者,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後,可使用公共衛生師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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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 C(32), D(32), E(0) #2975692

詳解 (共 1 筆)

#559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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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公共衛生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公共衛生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從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2.
公共衛生師執業,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但機構、場所間之支援,不在此限:
一、受聘於醫事、健康照護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場所。
二、受聘於前款以外依法規應進用公共衛生師之機關(構)。
公共衛生師已於前項規定之處所執業累計二年以上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單獨或與其他公共衛生師聯合設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但於本法施行前已執行公共衛生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公共衛生師,對該事務所業務負督導責任。
3.
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應遵守公共衛生專業倫理規範。
前項倫理規範,由公共衛生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擬訂,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公共衛生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公共衛生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四、違反第一項倫理規範。
公共衛生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命接受第九條第二項以外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或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公共衛生師證書。
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4.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共衛生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者,得充任公共衛生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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