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ie 高三下 (2016/09/24) A.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B. 1. 身分行為:為維護公序良俗,學說通說以結婚、離婚、收養、認領等身份行為不得附條件。 2. 單獨行為:關於解除、撤銷、承認等形成權之行使,應盡速為之,否則有害於相對人之利益,故不得附條件。 C. 民法=任意法,當事人得另為與規定不同的特約。 D. 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未成就以前,當事人不得各憑本事,以任何手段使其條件成就,或阻其條件成就。 依民法§101:「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因.....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