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關於行政法院法官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法官應本於職權而為判決
(B)法官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C)法官可試行和解
(D)法官不必參與裁決基礎之辯論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8), B(316), C(216), D(3140), E(0) #242658

詳解 (共 4 筆)

#505435
行政訴訟法
第 188 條 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87
1
#3313727
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
(共 9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4794464

行政訴訟法第 219 條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3
0
#502677
出處?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