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關於遺產債務清償順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稅捐為優先債權,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
(B)民法第 928 條規定之留置權,係為普通債權
(C)對於受遺贈人之交付遺贈,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
(D)繼承人應優先償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債權後,始得對於債務人清償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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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1), B(83), C(53), D(131), E(0) #2770613

詳解 (共 3 筆)

#5071614

(A)稅捐為優先債權,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

-->稅捐稽徵法第6條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租稅優先受償權之意義: 當納稅義務人未繳納之租稅與一般債務同時存在時,且其剩餘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為保障國家之稅收起見,租稅具有優先受償權,稱為稅捐優先受償權。


(B)民法第 928 條規定之留置權,係為普通債權

-->第 936 條 第2項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C)對於受遺贈人之交付遺贈,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

-->第 1160 條 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D)繼承人應優先償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債權後,始得對於債務人清償債權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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