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不動產經紀業者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後,刊登之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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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sevenout347 大一上 (2023/10/10)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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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cynthia731019 高三下 (2024/06/2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9 條(違反之處罰)
1、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差價)、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備查,或違... 查看完整內容 |
6F 陳曼芸 小一上 (2024/09/03)
經紀條例 第21條1項: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經紀條例 第21條2項: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經紀條例 第21條3項: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經紀條例 第29條1項1款: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紀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地政處;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