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或出差,應呈請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指派人員代理,但不逾以下何期間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
(A)一星期
(B)十五日
(C)一個月
(D)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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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0), C(601), D(6), E(0) #393487

詳解 (共 2 筆)

#961402
會計法第 111 條
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或出差,應呈請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 機關指派人員代理;其期間不逾一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但仍應 先期呈報,並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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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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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490714
未解鎖
會計法 第 111 條(請假出差之代理...
(共 9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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