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有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之情形者,稱..-阿摩線上測驗
3F
|
4F
|
5F 陳曼芸 小四下 (2024/10/11)
(A)
公平法 第14條1項:聯合行為
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B)
公平法 第10條1項:結合
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C)
公平法 第7條1項:獨占
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公平法 第7條2項: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
(D)
公平法中無寡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