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土地總登記後,下列何者非屬得申請主張時效完成之權利登記?
(A)地上權
(B)抵押權
(C)不動產役權
(D)農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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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48), C(14), D(23), E(0) #1717915
統計: A(10), B(248), C(14), D(23), E(0) #1717915
詳解 (共 2 筆)
#2544593
土地登記
| 第 118 條 |
| 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前項登記之申請,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 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所有權人在前項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前四項規定,於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役權、農育權登記時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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