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持有 A 地,妻乙持有 B 地,未成年女兒持有 C 地,三人均在其持有之土地上設立戶籍,且其用途、面 積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三地如分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稅率時,依法僅能以一處為限。其認定基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甲之 A 地為準
(B)以申請當年度自用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C)三處均能適用之
(D)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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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9), C(26), D(177), E(0) #1717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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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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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以申請當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最高者為準;其稅額相同者,依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戶籍所在地之順序適用。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最高者為準。
第一項後段未成年受扶養親屬戶籍所在地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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