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申請人申請再鑑界案件,經查明第一次複丈確有錯誤,得於多少時間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土地複丈費?
(A) 5 年
(B) 6 年
(C) 7 年
(D)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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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3), C(1), D(47), E(0) #1717928
統計: A(134), B(3), C(1), D(47), E(0) #1717928
詳解 (共 4 筆)
#6245903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4條
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十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土地複丈費:
一、依第二百十一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
二、申請再鑑界,經查明前次複丈確有錯誤。
三、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
四、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複丈者,得予援用其得請求退還之土地複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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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3605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4條
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五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土
地複丈費:
一、依第二百十一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
二、申請再鑑界,經查明第一次複丈確有錯誤。
三、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四、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地複丈費:
一、依第二百十一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
二、申請再鑑界,經查明第一次複丈確有錯誤。
三、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四、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人於五年內重新申請複丈者,得予援用其得申請退還之土地複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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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124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4條
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五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土
地複丈費:
一、依第二百十一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
二、申請再鑑界,經查明第一次複丈確有錯誤。
三、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四、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地複丈費:
一、依第二百十一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
二、申請再鑑界,經查明第一次複丈確有錯誤。
三、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四、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複丈經通知辦理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自備界標,於下列點位自行埋設,並永久保存之:
一、申請分割複丈之分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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