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我國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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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林圓圓 高一上 (2021/07/14)
108年證券交易法條修正: 證券交易法第43-1條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有關申報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變動事項、公告、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規定移至「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第 6 條 取得人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時(以下簡稱取得日),應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公告,並於取得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下列事項: 一、取得人之身分、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號碼或統一編號、住所或所在地;取得人為公司者,並應列明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查看完整內容 |
3F 黃娟娟 高三下 (2024/05/31)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第 6 條 (113年以後應該要改為 C )
取得人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時(以下簡稱取得日),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於取得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規定申報下列事項及辦理公告:
一、取得人之身分、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號碼或統一編號、住所或所在地;取得人為公司者,並應列明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或直接、間接對於持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具有控制權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號碼或統一編號、住所或所在地。
二、申報時取得之股份總額及占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取得人為金融控股公司...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