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訂定的修憲程序,下列何者為最後議決?
(A)特設修憲機關中的特定多數
(B)公民投票方式通過修憲案
(C)立法院的四分之三多數議決
(D)大法官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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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3979), C(548), D(223), E(0) #1569906
統計: A(52), B(3979), C(548), D(223), E(0) #1569906
詳解 (共 5 筆)
#2505528
增修12.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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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6469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訂定的修憲程序,下列何者為最後議決?
(A) 特設修憲機關中的特定多數❌
特設修憲機關(如過去的國民大會)已非現行修憲程序的一部分。
(B) 公民投票方式通過修憲案✔️
公民投票是憲法修正案提出後,最終決定是否通過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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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 (修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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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 (修憲程序)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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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立法院的四分之三多數議決❌
立法院的四分之三多數議決是提出修正案的必要步驟,但之後還需要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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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大法官的解釋❌
大法官負責解釋憲法,不參與修憲的議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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