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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3 依據姓名條例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何者錯誤?
(A)經通緝或羈押
(B)過失犯罪者
(C)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D)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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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蓁樺 國三下 (2017/12/23)
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5月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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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mandylove0809 大二上 (2018/04/05)

姓名條例第15條

3F
Bella Li 大二下 (2018/06/02)

例外:

但經裁判確定日起~執行完畢滿3年, 得申請改姓名

4F
Kate Lin 大三上 (2019/10/01)

姓名條例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1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選項A)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選項C)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選項D)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選項B)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13 依據姓名條例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