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向外借款者,除下列何者外,不在此限?
(A)因以保險金資金投資而有必要時
(B)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C)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D)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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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35), C(60), D(21), E(0) #234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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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1077
保險法143條: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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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3 條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
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
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沒有A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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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
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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