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應如何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ˇ?
(A)應撤銷任用
(B)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失其效力,但無瑕疵之職務行為不在此限
(C)撤銷任用人員之俸給不予追還
(D)撤銷任用人員之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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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8), B(608), C(71), D(51), E(0) #310090
統計: A(298), B(608), C(71), D(51), E(0) #310090
詳解 (共 7 筆)
#966314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 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 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 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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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325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三項: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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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142
選項D應該有爭議 !
因公務人員任用法28條第三項後段:但經第一項第二款(雙重國籍者)撤銷任用者,應追還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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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433
題目是問何者錯誤,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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