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如何執行該項預算?
(A)準用預算法有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之規定辦理
(B)適用預算法有關普通基金執行之規定
(C)參照預算法有關營業基金執行之規定辦理
(D)準用民營事業適用之相關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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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2), C(16), D(15), E(0) #616614

詳解 (共 1 筆)

#1496116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 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 條之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 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 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 四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 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所稱之附屬單位預算之正常業務,係指附屬單位經常性業務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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