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受理訴願機關如何作成訴願法第 83 條規定之情況決定?
(A)確認原行政處分合法時
(B)認為變更原行政處分更能符合公益時
(C)應於決定主文載明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
(D)應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損害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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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16), C(48), D(219), E(0) #2353708
統計: A(14), B(116), C(48), D(219), E(0) #2353708
詳解 (共 4 筆)
#4078952
訴願法83: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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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7219
訴願法§83 情況決定
法理基礎:公益優先原則
受理訴願機關作成情況決定之要件
1所提為撤銷訴願
2訴願有理由
3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更大損害
→訴願雖有理由,但因權衡相對人與公益之損害,因而不為撤銷或變更之決定,例外讓違法的行政處分繼續存在。
訴願法
§84Ⅰ 情況決定之協議
Ⅱ 情況決定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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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0994
講訴願83問訴願84
第 83 條
第 83 條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
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第 84 條
受理訴願機關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訴願人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協議。
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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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7076
小弟還是看不懂
c選項 應於決定主文載明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
載明它的合法性是違法或不當,還是說寫合法性就一定是合法,所以不對,搞不懂
d選項 應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損害之協議
訴願法84條是 得斟酌訴願人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 訴願人進行協議。
也不是應,是得
希望高手指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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