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83 情況決定
法理基礎:公益優先原則
受理訴願機關作成情況決定之要件
1所提為撤銷訴願
2訴願有理由
3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更大損害
→訴願雖有理由,但因權衡相對人與公益之損害,因而不為撤銷或變更之決定,例外讓違法的行政處分繼續存在。
訴願法§84Ⅰ 情況決定之協議 Ⅱ 情況決定之效力
小弟還是看不懂
c選項 應於決定主文載明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
載明它的合法性是違法或不當,還是說寫合法性就一定是合法,所以不對,搞不懂
d選項 應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損害之協議
訴願法84條是 得斟酌訴願人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 訴願人進行協議。
也不是應,是得
希望高手指點 謝謝!
13 受理訴願機關如何作成訴願法第 83 條規定之情況決定? (A)確認原行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