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13 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帶同被告前往轄區外追查贓證共犯,預計不能於當
日返回者,應事先請准該管檢察官檢附原押票影本行文當地看守所,將被
告暫寄押於該看守所,但其寄押期間不得逾三日。
犯罪偵查手冊
第36點
警察機關解送或解交人犯、查緝同案其他正犯或共犯或追查贓證物時,得請求當地警察機關代辦寄押人犯或其他協助,被請求之警察機關應協助辦理。
13 司法警察機關認為有帶同其移送案件之受羈押犯罪嫌疑人,外出繼續追查贓物或共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