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我國一般性補助款的補助事項除對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短的補助外,還包括對:
(A)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的補助
(B)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的補助
(C)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的補助
(D)偏遠地區的交通、教育、社會福利等的設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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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89), C(281), D(73), E(0) #651890
統計: A(89), B(89), C(281), D(73), E(0) #651890
詳解 (共 3 筆)
#922624
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項目範圍為之:
1. 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2. 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
3. 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4. 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須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我國的一般性補助款有三種:
一 教育經費補助
二 福利經費補助
三 基本設施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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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378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 3 條
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政收支狀況
,由國庫就下列事項酌予補助:
一、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包括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
)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
經費。
二、計畫型補助款之補助範圍,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
(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配合辦理之
事項。
三、中央對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重大事項之專案補助款。
中央對下列事項應優先予以補助:
一、前項第一款規定之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基本財政
收支差短。
二、對於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合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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