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第 3 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13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何者未包括在內? (A)前配偶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