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於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預留合理的期間,使消費者能檢視契約條款之內容之期間,稱為:
(A)除斥期間
(B)審閱期間
(C)解約期間
(D)撤銷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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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2366), C(27), D(12), E(0) #1334235
統計: A(97), B(2366), C(27), D(12), E(0) #1334235
詳解 (共 1 筆)
#3428949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
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
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
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
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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