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從事的違法行為,一定不能成立刑法上的犯罪?
(A)年齡 18 歲但有輕度精神障礙的甲,對他人住宅放火的行為
(B)年齡 85 歲的乙,從書報攤竊取雜誌的行為
(C)年齡 20 歲但既聾且啞的丙,在公車上扒竊他人皮包的行為
(D)年齡 13 歲的丁,因爭執而將班上同學打成重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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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66), C(47), D(1847), E(0) #1334242

詳解 (共 3 筆)

#1440834
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 ~
第1條之1(本法適用範圍)

  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第2條(少年之定義)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依特別法優先適用於普通法,
      選項(D)13 歲的丁之刑事案件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不會以刑法規定來處理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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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967
第18條: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第19條第2項:因精神障礙,"得"減輕其刑。第20條: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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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403

刑法:

第18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D 年齡13歲的丁)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B 年齡85歲的乙)

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A 年齡18歲但有輕度精神障礙的甲)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20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C 年齡20歲但既聾且啞的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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