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9 條
大宗財物之增減、保管、移轉,應隨時造具記帳憑證。但零星消費品、材料品之付出,得每月分類彙總造具記帳憑證。
會計法第58條(會計事務程序原則)(A)第59條(須造記帳憑證)(B)第65條(整理紀錄)(C)第67條(註銷更正)(D)
13 會計事務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會計人員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