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9 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到處罰
責任能力原則:
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係考慮未滿14歲之人其心智尚未成熟,慮事不周,不具負行政責任之能力。
13 未滿 14 歲人有違反交通法規之行為,不予處罰。此乃何項法律原則之表現?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