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根據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買方支付定金後,如買方違約不買, 致定金由委託人沒收者,委託人應支付該沒收定金之百分之 予受託人,以作為該次委託銷售服務之支 出費用,且不得再收取服務報酬。」試問若前項沒收定金百分比於契約未記載者,應如何處理?
(A)受託人不得向委託人請求服務報酬或費用
(B)受託人得向委託人請求支付該沒收定金之百分之二十予受託人,以作為該次委託銷售服務之支出費用,且 不得再收取服務報酬
(C)受託人得向委託人請求支付該沒收定金之百分之五十予受託人,以作為該次委託銷售服務之支出費用,且 不得再收取服務報酬
(D)受託人得向委託人請求支付該沒收定金之百分之百予受託人,以作為該次委託銷售服務之支出費用,且 不得再收取服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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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4), B(119), C(266), D(54), E(0) #639665

詳解 (共 3 筆)

#929036
七、沒收定金之處理
買方支付定金後,如買方違約不買,致定金由委託人沒收者,委託人應支付該沒收定金之百分之  (但不得逾約定定金百分之五十且不得逾約定之服務報酬)予受託人,以作為該次委託銷售服務之支出費用,且不得再收取服務報酬。
前項沒收定金百分比未記載者,受託人不得向委託人請求服務報酬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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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5562

沒收定金百分比未記載者,

受託人不得向委託人請求服務報酬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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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5563

(C)受託人得向委託人

請求支付該沒收定金之「百分之五十」予受託人,
以作為該次委託銷售服務之支出費用,
且「不得再收取服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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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是沒收定金百分比有記載者,
但不得逾約定定金百分之五十
且不得逾約定之服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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