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與未成年者發生性交易,或引誘、容留、媒介、買賣或以他法,使
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均可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B)媒介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C)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D)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觸犯前述法規者,適用犯罪地之法律規定,一罪不二罰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第 31 條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