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檢察事務官於處理下列何種事務時,並不視為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1 項之司法警察官?
(A)詢問證人
(B)實施搜索
(C)執行拘提
(D)襄助檢察官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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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4), C(58), D(838), E(0) #1856583

詳解 (共 6 筆)

#3112237

66條之3(檢察事務官處理事務)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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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檢察事務官處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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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詢問證人(X;視司法警察官)
(B)實施搜索(X;視司法警察官)
(C)執行拘提(X;視司法警察官)
(D)襄助檢察官提起公訴(O;非視司法警察官)

法院組織法 第 66-3 條 (檢察事務官處理事務)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法院組織法 第 60 條 (檢察官之職權)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刑事訴訟法 第 230 條 (聽從檢察官指揮之司法警察官)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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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9933
法院組織法第66-3條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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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5420
第 230 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
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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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6859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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