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法院之設置及轄區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在直轄市或縣(市)各設地方法院
(B)在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業地方法院
(C)在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各設高等法院
(D)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分院或合設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法院或其分院,但仍受行政區劃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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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40), C(61), D(674), E(0) #1856584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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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第8條(地方法院之設置)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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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條(地方法院之設置)   直轄市或縣(市)各設地方法院。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地方法院分院;或合設地方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在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業地方法院;其組織及管轄等事項,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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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各設地方法院。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地方法院分院;或合設地方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在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業地方法院;其組織及管轄等事項,以法律定之。

第 31 條
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各設高等法院。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高等法院分院;或合設高等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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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第8條

直轄市或縣(市)設地方法院。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地方法院分院;或合設地方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業地方法院;其組織及管轄等事項,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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